泸州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健身)活动器材公开比选采购公告

日期:2018-12-19 浏览: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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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泸州市残疾人文化艺术展示中心体育训练(健身)活动器材公开比选采购。

二、项目简介

泸州市残疾人文化艺术展示中心(以下简称“文展中心”)位于江阳区金沙路和文苑南路交汇处,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紧紧相连,本项目所采购体育(健身)活动器材均须配至文展中心内和室外劢志广场,用于残疾人与健全人体育健身和残疾人康复训练活动使用。

三、比选时间

2018年 12月 26日(星期三 )上午10:00

四、比选地点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议室(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

五、经费预算

21.9万元

六、报名和递交参选资料时间及联系人

报名时间:12月19 日至12月25 日工作日09:00-18:00;

递交参选资料时间:2018年12月26日上午10:00;

报名联系人:何老师,0830-3191904,13700987541。

七、比选办法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采用综合评估法,以满分100分计算,按得分高低排名,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当选。比选办公室确定中选机构后,将比选结果和排序报市残联领导审定。

八、参评方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和投标禁入期间;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九、参评方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5年以来任意一年投标人内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含三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即可)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公司注册时间至投标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公司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5年以来连续三个月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或投标人自行承诺);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公司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告知函,可提供原件或扫描件或网页查询件)。

2、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和投标禁入期间(提供承诺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附件下载:评分表、采购清单、技术及其他要求